1635〈麻豆協約〉 1635〈麻豆協約〉 1635年11月23日,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,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0餘名荷蘭士兵的行為。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,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。戰事結果,麻豆社26人死亡,全村遭焚燬。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。 麻豆協約簽訂後,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,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,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。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,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莎原住民擁有主權,並且雙方簽?會場佈置U主權讓渡和約。後來的荷鄭協約,明鄭降清協約,馬關條約,舊金山和約,所依據的福爾摩莎主權讓渡,都應該是源出於此!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所握有的台灣統治主權,必須歸還的對方是台灣人民! 麻豆協約條文如下(條約內容引自鄭維中著,《荷蘭時代台灣社會──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的歷程》,前衛出版社,2004年版):長官Hans Putmans及大員的熱蘭遮城議會,代表荷蘭特許東印度公司為一方與大麻豆社村全權代表首領們,代表全體村 房屋二胎人為另一方簽訂協約。 第一條: 我們Tavoris,Tancksuij,Tilulogh和Tidaros,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,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、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,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,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,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,還有軍服,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。 第二條: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,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,傳自我們 代償先人、 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,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,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,即東至山、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,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, 應繼承的,或者在此透過佔有,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。 第三條: 今後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與荷蘭人及其聯盟或盟友發動戰事,相反的,對上述可敬的聯邦議會認可、尊敬、服從,視為我們的庇護者,我們欣喜、自願臣服在她之下,為此目的,並且使一切因此更有秩序的運作。我們承諾在所有的事務上順從並跟隨那四位首 售屋網領(長官會從我們長老所委任並開列的雙倍名額名單中遴選出來)公平的指揮、命令和指令。又承諾,持續在我們四所主要教堂中以三個月一輪為期,懸掛親王旗*:於其中一所,若有顯然大事發生,首領們和村中長老需要集合時,便在此處舉行。 第四條: 若長官與一些其他村落或本島居民發生戰事,我們隨時願意並做好準備,以隨荷蘭人參戰並集結增援,反之荷蘭人也(當戰爭是合理發動,並且本身就長官的認知決定採取時)在公司體制限度內,應遵守對我們盡可能公正的支援和幫助。 第五條: 我們對於所有 西裝外套在魍港或其他地方燒石灰的、在平原上為了交易鹿皮或其他商品而活動,帶來必需品的漢人,不加以阻礙或加諸負擔,從這裡到他們生活的其他地方, 應該准許他們完全自由重複通行,而不得將漢人強盜、逃亡的荷蘭人或荷人的奴隸,加以收留或提供住宿,而相反的要即刻根據發佈的緝捕令,自行將其交出,或者自行押送城中。 第六條: 當我們被持親王權杖的法庭人員要求特定個人,或者一個以上的人出面,立即到新港或城中(以回答某些問題或其他要求)出庭應訊,即應親身應訊並服從。 第七條: 也是最新的一點,對我們所認識到犯下屠 吳哥窟殺荷蘭人的罪責,每年的贖罪日,應送雄、雌兩隻大豬到城堡給長官,同時在可敬的先生尊前為保持友誼,我們再度對四支親王旗,至上崇高敬意。 1635年12月18日於熱蘭遮城:簽名Hans Putmans http://blog.roodo.com/esir/archives/6073527.html st1\:*{} table.MsoNormalTable {font-size:10.0pt;font-family:"Times New Roman";} 註:親王指的是荷蘭奧蘭治親王威廉(William of Orange)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(William the Silent)。奧倫治親王(Prince of Orange)領導低地國人民反抗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的暴政,反抗軍所使用的旗幟是來自奧倫治親王紋 濾桶章的橙、白、藍三色(Oranje Wit Blauw),這面旗又稱為「親王旗」(Prinsenvlag)。「親王旗」條紋數目可以有三、六或者九,也有呈輻射狀的設計。直至十六世紀末前,用色 及樣式並無一致標準。在1630年後,橙色條紋逐漸被紅色所取代,而藍色也加深了。(引自維基百科) 荷蘭簡史:荷蘭由17個隸屬西班牙統治的行省組成,範圍包括了今日的比利時與荷蘭。路德的思想很早就進入了荷蘭,瓦勒度派、門諾派、共同生活弟兄會、神秘主義、人文 主義、和加爾文等新教各派,都在這裡得到發展。1555年查理五世退位,將西班牙、荷蘭及義大利境內西班牙屬地的統治權,授與其子腓力二世。 系統傢俱腓力二世為了要使荷蘭與西班牙在政治與宗教上齊一,不僅將實權交給以紅衣主教格蘭維拉(Granvella)為首的樞密院,並且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,在荷蘭執行消滅異端的任務。此舉引起貴族與中產階級大為不滿,武裝起義由此爆發。率領起義的是奧蘭治親王威廉(William of Orange)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(William the Silent)。1572年,起義軍奪得布利爾省(Brill),荷蘭主要的大城如西蘭(Zealand),菲仕蘭(Friesland)以及烏特勒支 (Utrecht)紛紛響應。經過了長期的交戰,荷蘭北部七省終於在1581年成立了省會聯邦(United Provinces)。1609年,戰事結束,荷蘭邦聯獲得自主權,並於1648年,獲得西班 關鍵字排名牙承認其獨立。 在此革命期間,加爾文派的教會亦逐漸在荷蘭成形。他們採用長老制度,海德堡教義問答(Heidelberg),和比利時信條(Belgic Confession)。1571年,全國總議會在荷蘭境外的艾姆頓(Emden)舉行。1573年,奧蘭治的威廉接受了加爾文主義。因著通商貿易的精神,以及在獨立過程中對鄰國援助之需要,荷蘭的抗議宗對於各種不同的新教信仰極為寬容。他們允許天主教徒自由居住與謀生,允許重浸派信徒公開聚集,使得荷 蘭成宗教逼迫之人的避難之處。 延伸閱讀: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台灣應以「建國」取代「獨立」訴求 舊金山和平條約:第七章「最後條款」 美國CIA對台灣的簡介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燒烤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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